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4 阅读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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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评选学年的上一学年虽受到纪律处分但已解除,有资格参加评选;如评选学年内还在处分期或评选学年内解除者,无资格参加评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并通过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原则上应该位于在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前 10%,如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 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学习成绩排名由教务处提供,综合考评排名按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第四条关于综合考评的具体考评办法的前三项进行考评而排名。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条  在接到省教厅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部门领导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院(系)、辅导员参与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布置相关工作方案,建立院(系)、班级三级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系部在本学院(系)范围内开展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确定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交国家奖学金的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各项佐证材料,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向本班级学生公布该班级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情况并组织本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与相关材料一同报“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完成对本院(系)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文件附件要求完成各类报表材料,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对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并将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八条  对班级国家奖学金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人员统一发放,汇入获资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不发现金,不得有任何其他代领。

第二条  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奖学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