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修订稿)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提高教师学历学位水平,提高教师能力和提升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双师素质”教师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加强教学技能和实践技能建设、专业梯队建设和学历层次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对从事紧缺人才培养涉及的专业领域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基础课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分层次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条 人员及形式
(一)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
全院在职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以中青年为主)。
(二)师资培训的形式
1.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和教学常规培训。新入职的教师要求在1年内完成此两项培训。凡在学院工作未满1年的教师,原则上只参加岗前培训和学院组织的教学常规培训(因学院新办专业急需师资培训进修除外)。
2.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学院鼓励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通过在职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3.学历提升培训。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提升培训,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关于鼓励支持中青年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的实施办法》执行。
4.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统筹安排,申请者原则上要求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中青年教师。
5.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学院选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6.社会实践。为了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学院积极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要求及安排
(一)凡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或外出培训进修的教师,原则上要求报考或培训进修专业与本人所学专业或现所从事专业一致。
(三)师资培训强调计划性和目的性,必须在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今后专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在培训进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培训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因工作需要改变,须经人事处批准。
(四)学院支持专任(院内兼课)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调研、技术服务或提升实践技能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各系(部)要根据教学科研和实践技能等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制订出每年教师的培训进修计划。其中,同时离岗培训进修教师不得超过本系(部)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六)各系(部)每年末将下一年度的师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师资培训情况和工作需要,拟定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并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参加师资培训时间在一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在学习完毕回校工作2年后,学院方可安排其他形式的培训进修。
(八)师资培训的地点应遵循就近原则,优先考虑本省(市)或附近省(市)重点本科院校、国家示范高职学院、科研院所、相关培训机构和具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进修工作。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参加培训教师认真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附后),由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到人事处签订《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协议》后,方可外出培训进修。
(二)行政、教辅(教学系列除外)和工勤人员外出培训进修计划由各部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综合汇总,报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考核和管理
(一)教师培训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校,短期培训进修(含会议)在本系部传达学习精神;三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培训进修,返校一月内在本事务部做一次报告或讲座(人事处、教务处和纪检监察办派人参加),进修学习总结交人事处。
(二)参加实践技能培训的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要求必须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
(三)培训进修(半个月及以上)结束后应及时提供以下材料:进修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学业提高、教改科研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进修学习总结一并交人事处。
(四)培训进修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其原件须交学院人事处审验,审验后原件交由学院代管,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年度考核、报销费用和兑现奖励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条 待遇政策
(一)经学院批准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无培训费、差旅费报销。
(二)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短期培训进修的人员(一周内),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则由甲方根据乙方所承担和完成的工作任务情况核发。培训费按培训进修通知实报实销(凭培训进修单位发票报销),差旅费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及报销暂行办法》执行。
(三)被派出培训进修学习的教师须按学校批准的时间、科目进行学习,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培训进修时间、科目或中途中断学习者,或有违纪违法行为者,培训进修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未经学院批准上班时间外出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
(五)教师参加培训或进修,视其情况与学院签订培训或进修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