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对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的法律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用章审批程序,规范用章行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章。

三、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公章、学院钢印、财务印章、学院党委印章、党支部印章、团委印章、办公室印章、各系(部)印章,院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各职能部门印章等。

四、印章管理实行专人专责制,学院公章、钢印、党委章、院长签字印由行政办公室公室管理;学院党群系统印章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由宣传统战部负责人管理;学籍专用章由教务处负责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团委印章由团委书记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五、学院公章。学院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六、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包括学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名章。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法人的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八、使用学院公章,须用章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九、使用学院法人名章,须经法人本人或法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十、根据院长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章。

十一、情况特殊的,须由院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四章 用印规定

十二、学院、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专责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十三、学院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行政办公室公室内,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印章未经分管院长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的地点使用,应经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十四、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院介绍信。

十五、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

十六、职能部门印章,用于日常性工作的,如报表、报送材料等,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用印材料上签名,经分管院领

导核准后,方可用章。

十七、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再由院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章。

十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章。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

(四)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

十九、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章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章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章情况。

二十、每次用章必须登记,登记的信息包括:用章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章单位、用章人、用章数量以及留存材料等。

二十一、以上用章件必须扫描分类存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二十二、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二十三、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性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二十四、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印章,违反者学

院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五、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鉴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盖章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即:骑年盖月)。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注销

二十六、学院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均由行政办公室公室管理。需刻制公章的,出具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到行政办公室公室办理刻章手续,并完成启用印章手续;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行政办公室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印章交学院档案室归档。

二十七、学院各处室均应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印章。

二十八、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院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