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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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校外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职责,维护外聘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增强院校间.校企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专业.课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正高60周岁以下,特殊专家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专业水平和较强教育教学能力。
(四)学历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校外教师(校外兼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优先。
行业导师(校外兼职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行业的技能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行业企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实习指导经验。
特殊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第二条 聘用程序
外聘教师由教学院(系)考核.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学院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在学期末的最后一个月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各院(系)对拟聘兼职兼课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通过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对符合的外聘教师组织填写《兼职兼课教师审批表》,连同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资格技能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人事处审核后,确定拟录用外聘教师名单报学院审批。
(四)外聘教师实行两周的试用期,有关院(系)和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五)经院(系)和教务处考察合格并决定正式聘用的教师,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兼职兼课教师聘任协议》。
第三条 聘用时间
(一)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根据教学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合同期满,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聘的,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条 外聘教师管理
(一)外聘教师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聘用。
(二)各院(系)和教务处应将外聘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统一课程标准和组织严格考核,具备条件的,可吸收到重点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和教学团队建设队伍。
(三)各院(系)应不定期召开外聘教师座谈会,征求外聘教师教学建议,通报学校教学改革情况,总结改进教学工作。
(四)各院(系)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外聘教师之间.外聘教师与本校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聘用期满,受聘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个人工作总结,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外聘教师岗位职责及教学质量考核
(一)外聘教师的岗位职责,根据其职称或级别,参照学校在编教师的岗位职责由教务处统一制定。
(二)教学质量考核,实行学校专任教师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档案管理
(一)外聘教师的档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的基本档案管理,各院(系)负责外聘教师的业务档案管理。
(二)外聘教师的基本档案,包括兼职兼课教师审批表(附表1),外聘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资格技能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外聘教师的工作总结。
(三)外聘教师的业务档案,包括外聘教师登记表(附表2),外聘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资格技能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各学期教案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