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办法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工作,打造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时间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人员
原则上以中青年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为主,鼓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专职辅导员、基础公共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活动形式
(一)专业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
1.以专业和课程建设为目标,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顶岗实践。
2.到企(事)业单位从事课题或产品研发。
3.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二)专职辅导员、基础公共课教师
1.参加系部、二级学院开展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实习巡查等。
2.参加学生思政课社会实践。
3.参加学生处组织的寒(暑)假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4.参加社会服务或公共培训等。
第三条 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原则上利用寒(暑)假进行安排,也可视教学情况在学期内安排。
(二)各系部、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人数,每年在寒(暑)假前一个月将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计划报人事处,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人事处配合各系部、二级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基地,结合系部、二级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对教师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组织安排,落实好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单位、岗位、工作目标及内容等。
(四)各系部、二级学院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地点应遵循就近原则,优先考虑本市内学院现有的实习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结合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学生实习等情况安排教师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工作考核
(一)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必须遵守学院和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如违反学院或实践单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教师,学院停止其实践工作,并按学院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参加社会实践不到岗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
(三)暂缓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并重新安排社会实践。重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费用自理。
(三)系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教师社会实践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学院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办、教务处和各系部、二级学院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听取实践单位和实践教师的工作汇报。检查结果与教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系部、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考核的相关政策挂钩。
(四)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由系部、二级学院在开学后一周内收集社会实践考核表、照片(电子版)及以下资料交人事处:
1.专业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
⑴收集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绘制企(事)业单位组织管理示意图。
⑵绘制企(事)业单位业务生产流程示意图,在示意图中标出学生可顶岗实习或就业的工作岗位并写出岗位所需的能力和技能。
⑶收集所承担课程的3-5个及以上典型工作任务(项目),写出学生应在典型工作任务中所具备的知识、能力目标。
⑷在所收集的3-5个典型工作任务(项目)中写出3-5个工作情景内容(案例)。
⑸收集的教学资料应用于教师所承担的课程整体设计和单元整体设计中并上交电子版。
2.专职辅导员、基础公共课教师
收集服务于专业的3-5个项目或情景(案例),并写出调研报告或社会实践总结。
第五条 实践要求
(一)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基础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系部、二级学院要根据教学科研和实践技能等工作需要,在每年年末制订出下一年度教师的社会实践计划报备人事处统一交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实践待遇
学院审核同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以项目为单位计一定的社会实践工作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