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试行)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为建设高水平院校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要考虑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无违反师德行为。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三)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能够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师生的意识,善于沟通协调,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校内人员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正处级:任职2年以上处级副职,考核为合格。原则上一年考评为优秀,具有两个及以上处级副职领导岗位的任职经历或有突出工作实绩的副处级者优先。
(二)副处级:任职3年以上主任科员,考核为合格,原则上一年考评为优秀。
(三)主任科员:任职2年以上副主任科员,考核为合格,原则上一年考评为优秀。
(四)副主任科员:任职3年以上科员工作,考核为合格,原则上一年考评为优秀。
(五)一线教学科研人员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多岗位任职经历的干部,以及“双师素质”的干部优先选拔任用。
确因工作需要,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优秀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且在学院试用期满,可以作为正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对于拥有国外大学博士学位且工作实绩和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连续担任专职辅导员4年以上者可以作为主任科员领导干部人选。
(六)新提任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的同志原则上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学位者优先。
(七)校外人员应聘处级、科级干部,按照校内人员基本资格标准,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岗位招聘要求细则。
(八)其他要求
1.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3.根据不同处、科级岗位的工作职责,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中可对不同职位的人选提出经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担任党的部门干部,任职条件在学院条件基础上,还应按照党组织干部任命条件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由组织选派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执行院长办公会研究,管委会同意后,也可以破格提拔。
学院战略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名干部人选。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各事务部及二级学院根据空缺职位要求,工作职责提出干部人选建议,人事处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的原则,审核选用人选资格后,报学院执行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 干部选用采取部门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部门推荐由各事务部推荐,公开选拔面向学院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或者部门内进行,由人事处连同用人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选拔方式、职位、数量和范围。
干部选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
第十一条 参与选拔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干部选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经学院研究同意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人事处按照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
(三)以综合面试或笔试方式组织考核,参加竞争上岗的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以部门名义向学院人事处提交推荐材料。
(四)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名单:
1.正处级干部由管委会主任提名,经执行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对拟任人选行文任免。
2.副处级干部由分管事务部部长推荐,经执行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任用人选,上报管委会备案,通过后学院对拟任人选行文任免。
3.科级干部由分管事务部部长审批,报执行院长报备后,学院对拟任人选行文任免。
4.学院战略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名和任命处级、科级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 党的部门干部
(一)拟任人选经人事部门审核任职条件,应当事先征求党委意见。
(二)干部任免人选报学院党委会商,确定干部人选,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四章 其它要求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