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学院工勤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勤人员的聘用。学院工勤人员是指因学院后勤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院后勤岗位工作的,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对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后勤工作人员不足的补充。
第二条 聘用原则
1.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原则。后勤用工坚持对学院工勤人员严格控编、减员增效、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指导原则。
3.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
4.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第三条 聘用期限
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以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条 聘用条件与程序
(一)应聘条件
1.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劳动服务态度好,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履行工作职责。
2.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社会保险手册、毕业证、户口薄等;从事特殊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3.经指定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招聘工种需要。年龄需满18周岁,且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符合学院后勤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学院后勤具体岗位人员的招聘需求,由各需求部门向后勤部门报送,后勤部门统一向人事处提交用人计划和要求;
2.人事处根据后勤部门申报的用人计划和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院院长审批;
3.后勤部门依据学院院长审批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4.后勤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严格审核应聘者的资格(聘用年龄、体检结果、岗位职责等),审核合格后,将聘用的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呈报表、体检结果等资料一并报送学院人事处;
5.人事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研判,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院会议审批;
6.人事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聘用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事项:
1.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核定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
4.办理工勤人员社会保险加入及社保基金转移手续;
5.办理工勤人员来校、离校的相关手续。
6.采集学院工勤聘用人员人事信息,并建立人员信息资料库。
(二)用人需求部门负责事项:
1.安排工勤人员的具体工作,监督履职情况;
2.负责对工勤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学院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教育;
3.负责对工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用工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法规制定),每月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
4.工勤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后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后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会议审批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三)受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院及聘用部门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院的利益,保证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3.根据教育系统的特点,为了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工勤人员若要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尽量安排在学期末离职。若在学期中或学期初辞职,造成学校教学或经济上的损失,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收入报酬及保险待遇
(一)根据国家政策、学校效益,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工勤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处按标准统一造册,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二)工勤人员自用工之日起,学院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基金由学院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七条 附 则
(一)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学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学院及后勤保卫处聘用的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