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工勤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勤人员的聘用。学院工勤人员是指因学院后勤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院后勤岗位工作的,与学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后勤工作人员不足的补充。

 

第二条  聘用原则

1.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原则。后勤用工坚持学院工勤人员严格控编、减员增效、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指导原则。

3.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

4.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第三条  聘用期限

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以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条  聘用条件与程

(一)应聘条件

1.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劳动服务态度好,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履行工作职责。

2.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社会保险手册、毕业证、户口薄等;从事特殊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3.经指定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招聘工种需要。年龄需满18周岁,且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符合学院后勤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学院后勤具体岗位人员的招聘需求,由各需求部门向后勤部门报送,后勤部门统一人事处提交用人计划和要求;

2.人事处根据后勤部门申报的用计划和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院院长审批;

3.后勤部门依据学院院长审批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4.后勤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严格审核应聘者的资格(聘用年龄、体检结果、岗位职责等),审核合格后,将聘用的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呈报表、体检结果等资料一并报学院人事处

5.人事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研判,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会议审批;

6.人事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聘用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事项:

1.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核定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

4.办理工勤人员社会保险加入及社保基金转移手续;

5.办理工勤人员来校、离校的相关手续。

6.采集学院工勤聘用人员人事信息,建立人员信息资料库。

(二)用人需求部门负责事项:

1.安排工勤人员的具体工作,监督履职情况;

2.负责对工勤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学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教育 

3.负责对工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用工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法规制定),每月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

4.工勤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后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后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会议审批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三)受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及聘用部门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的利益,保证学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3.根据教育系统的特点,为了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工勤人员若要辞职的,应提前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尽量安排在学期末离职。若在学期中或学期初辞职,造成学校教学或经济上的损失,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收入报酬及保险待遇

(一)根据国家政策、学校效益,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工勤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处按标准统一造册,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二)工勤人员自用工之日起,学院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基金由学院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七条    则  

(一)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学与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院及后勤保卫处聘用的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