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指导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监控教学过程,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要求,决定成立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教育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教学管理制度与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适合学院发展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教学理念和管理模式,确保“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一线骨干教师组成。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长和各二级学院(或系)教务管理主要负责人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常务人选,其他委员可根据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选聘。教学工作委员会另设顾问委员2—3名,顾问委员必须是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
(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教务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聘请相关人员参与小组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品德高尚,公正诚直,责任心强。
(二)具有改革创新的先进教育理念。
(三)三年以上教学管理或一线教学经验。
(四)教师系列高级技术职务。
第六条 任期和聘任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其间委员会对各委员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议或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委员的工作实绩解聘、续聘或增聘。委员聘任更改方案须报院务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顾问由院长聘任,委员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
(二)审议学院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三)对专业设置、专业调整、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重大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四)对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六)审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教材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向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提出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和教师职称晋升、评聘的有关建议。
(八)指导开展上级部门的教学评估工作。
(九)监督、评价各教学部门及教辅部门的工作。
(十)负责院级教学项目的评审及有关教学的各类评奖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
(十二)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三)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十四)承担学院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人数。议案需表决确定时,可采用表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束后,发布会议纪要。有关评议意见需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全体委员表决后,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年9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