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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按学号间隔就座,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横竖成直线)。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向学生强调手机不准带进考场,并令学生将书包、书籍和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
第四条 监考人员于开考前15分钟之内当场拆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防止缺卷和试卷缺页。于开考前5分钟之内发放试卷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学院要求学生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考,督查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第六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第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作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立即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九条 考试期间,严格要求监考人员关闭手机。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交卷时,应要求学生将试卷和草稿整理好后放在桌上或交到讲台上,然后让其退场。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考卷数目相等。
第十三条 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袋上的相关栏目,以便阅卷、试卷存档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