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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实习实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实习实训时要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违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不得打闹喧哗,不做与课题无关的事。 违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实验室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实习实训时,要严肃认真,注意安全,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如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由个人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要收拾好上课用品分类放好,摆整齐桌椅。不履行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上机练习时,只能操作机器,不准拆卸机器和插、拨各种电源线,通讯电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 实验室内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游戏程序,不得上QQ,不得浏览不健康网站。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利用网络散播有害信息或攻击诋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未经指导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开、关实验室的电源。违者,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设备损坏或资料丢失,由个人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条 爱护室内的一切设备,不得损坏学院财产,故意破坏者,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如果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加重处分。对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知情不报,包庇同学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态度恶劣,知错不认,说谎欺骗老师者,确认事实后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