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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具库房应由实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库房物品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第三条 严格管理账单资料,所有账册、账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库房物资未经允许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五条 每月需对库房进行盘点、整理,对账实不符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六条 库房管理要做到清洁整齐、工具码放整齐、防火防盗。
第七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相关管理制度张贴于明显位置,禁烟、禁火标识应设置于库房大门外。
第八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物品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